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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增强基本药物配送治理事情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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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 4647
  • 宣布时间: 2012-07-16 10:58:11


  • ????? 云卫发〔2010〕377号


    各州、市卫生局 ,各有关生产、配送企业:

    ??? 为推动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 ,进一步增强基本药物配送治理 ,包管下层用药需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基本药物配送的有关要求

    (一)中标品种的生产企业可以直接配送基本药物 ,也可以委托外地遴选出来的药品经营企业署理配送。原则上每种药品只能委托一次 ,但在一个地区可以委托多家进行配送。

    (二)中标品种的生产企业需要委托药品经营企业进行配送的 ,应当签订药品购销条约 ,购销条约应明确品种、规格、剂型、数量、价格、效期、回款时间、履约方法、违约责任等内容 ,所生产供应的药品必须与集中采购目录一致。

    (三)配送企业应按划定和要求对订单进行确认、备货、生产、供应 ,保质、保量满足医疗卫生机构的用药需要。并凭据投标时允许的药品质量标准、产品信息 ,准时、保质、保量供应 ,配送到采购单位指定的所在。配送历程按网上程序要求规范操作 ,不得用非中标品种替代中标品种配送。

    (四)配送企业应包管一般药品24小时内送达 ,最长不凌驾48小时 ,抢救、急用药品须在4小时内送达 ,并要认真履行相关的陪同效劳。除不可抗力因素外 ,如中止配送事情 ,应提前2个月向外地卫生部分申报 ,在未同意中止前 ,不得停止药品配送。

    (五)医疗卫生机构应凭据中标药品信息和临床使用需要 ,与配送企业签订书面条约。严格执行招标采购价 ,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药品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索要折扣、赞助费等。

    二、增强对基本药物配送环节的监管

    (一)各地卫生行政部分要确定专人卖力 ,对辖区药品配送历程进行监测 ,实时掌握辖区基本药物网上采购、货款返还、药品配送等情况。要会同相关部分 ,增强对配送企业配送行为的监管 ,并凭据配送条约履行、药品质量和投诉举报等信息 ,建立企业信用档案。

    (二)省卫生厅将对未按要求配送、未足额配送、以非中标品种替代中标品种配送等行为的企业予以警告 ,责令限期整改 ,并列入重点监测。对违约违规严重的 ,将依法取消其配送资格。信用档案将作为年度配送企业遴选的重要依据。

    (三)各地卫生行政部分要设立并宣布举报投诉电话 ,接受单位或个人对配送违规行为的举报 ,并认真核查处理。对执行历程中泛起的问题或意见、建议 ,请实时向省卫生厅反响。

    联系人:谢? 锐

    电? 话:0871-7195835?

    ????????????????????????????????????????????????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来源:云南省卫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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